开创性突破“无损害即无救济”的传统司法理念,将生态环境保护落实在损害结果发生前,切实守护好绿孔雀等濒危物种赖以生存的家园;注意审查企业在技术工艺、行业前景等方面是否符合绿色、低碳、可持续发展要求,将绿色责任承担纳入企业高质量发展路径;就办理非法采砂案件发现的行政主管部门履职不尽规范等问题向主管机关提出司法建议,努力从源头守护好“中华水塔”生态环境……
近年来,人民法院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忠实履行职责使命,充分发挥并依法延伸审判职能作用,真正把能动司法的理念落到实处,把预防为主的原则落到实处,把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保护辩证统一的裁判理念应用到每一个案件的具体裁判中,全面加强生态环境和资源司法保护,为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有力司法服务。
2014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成立环境资源审判庭,办理相关案件并监督指导全国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自此,我国环境资源审判走上了专门化发展道路。截至2023年10月,全国已有30个高级法院及兵团分院成立环境资源审判庭,南京、兰州、昆明、郑州、长春等中级法院专设环境资源法庭,包括基层法院共有环境资源专门审判机构、组织2813个。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及地方各级法院环境资源审判机构积极探索涉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审判职能“三审合一”,促进刑事追诉与民事赔偿、行政履职依法协同。
加强制度规范引领,则是在更高起点推进生态环境司法的必然要求。2018年以来,人民法院制定、修订环境资源司法解释14件,发布新时代加强和创新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意见等规范性文件14件,指导各级法院全面准确适用法律。例如发布生态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解释,依法提高违法行为成本,让恶意侵权人付出应有代价;发布生态环境侵权禁止令解释,落实保护优先、预防为主原则,及时维护人民群众环境权益;发布森林资源民事纠纷解释,促进森林资源科学保护和合理利用。
为适应环境资源保护特点,人民法院探索建立以流域、森林、湿地等生态系统及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等生态功能区为单位的案件集中管辖机制,推进生态环境一体保护、系统治理。如江苏推行环资审判“9+1”机制改革,形成以南京环境资源法庭为核心、9个生态功能区法庭为依托的集中管辖审判体系。
同时,探索借力“外脑”助审,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司法解释,规范专家陪审员参加环境资源案件审理,福建等地法院建立生态环境技术调查官制度,湖北等地法院组建环境资源审判咨询专家库,促进提升涉案事实、证据、司法鉴定查明质效。
为充分发挥案例指导和教育警示引领作用,2018年1月至2023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共发布生物多样性保护、长江生态环境保护等专题指导性案例40件,发布司法服务碳达峰碳中和、国家公园保护、青藏高原生态保护等典型案例24批278件。
此外,为应对生态环境公共利益保护新发展新需求,人民法院持续创新认购碳汇、技改抵扣等多种环境资源审判裁判执行方式,探索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和赔偿资金的管理、使用方式;结合现代公司治理制度和理念,引导企业改进技术工艺和履行生态修复义务;以生物多样性、水生态、碳汇等为主题设立司法教育基地,为不同类型自然环境、生态系统提供全方位修复选项。
在江西法院审理的全国首例污染环境惩罚性赔偿案中,人民法院首次适用民法典污染环境惩罚性赔偿条款,依法判决被告公司承担环境修复等费用285万余元,并承担环境惩罚性赔偿金17万元。判决生效后,人民法院以资金集约管理使用方式,引入并监督第三方专业机构实施修复工程,使环境公益诉讼与修复执行有效衔接。
甘肃法院在审理一起“弃风弃光”民事公益诉讼案中,协调引导违反可再生能源法规定、未全额收购当地风电和光伏发电(称作“弃风弃光”)的被告电力公司,与相关社会组织达成调解协议,电力公司承诺投资至少9.13亿元用于风电、光伏发电等新能源配套电网建设,有效保障可再生能源推广,促进防治大气污染、减少温室气体排放。
云南法院在审理绿孔雀预防性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中,开创性突破“无损害即无救济”的传统司法理念,将生态环境保护落实在损害结果发生前,判令被告公司停止水电站建设,待按要求完成环境影响后评价、采取有效预防措施后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视情作出决定,切实守护好绿孔雀等濒危物种赖以生存的家园。
2018年1月至2023年9月,全国法院共审结涉环境污染一审案件4.2万件,涉自然资源一审案件116万件,涉生物资源和生态系统一审案件18.9万件,涉碳市场交易一审案件511件……人民法院以严格公正司法发挥环境资源司法保护职能作用,服务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发展方式绿色低碳转型、生态系统多样性稳定性持续性提升、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
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通过公开审判、释法说理,人民法院不断强化全社会对生态环境保护的深刻理解,使法律法规从刚性约束的“文本法”转化为人民群众自觉遵守的“内心法”。
在广东法院办理的“噪声扰民”诉前禁止令案中,行为人因邻里矛盾每天定时循环播放扰民录音,引发周边群众投诉。因噪声分贝未达处罚标准,街道办、居委会多次调解未果,行政执法部门亦无从介入。人民法院根据受害人申请,就本案发出全国首份噪声环境侵权诉前禁止令,明令禁止这一噪声扰民行为并释明恶意侵权可能被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法律后果,确立了以宁静生活有无受到影响为标准判断噪声污染的裁判规则。
在江苏法院审理的全国首例非法投放外来物种民事公益诉讼案中,行为人迷信放生积德行善,购买2.5万斤鲇鱼投入长荡湖。人民法院针对一些地方多发的违法“放生”乱象,进行“普法+科普”式,100多万网民在线观看了这堂法治“公开课”。庭前审后,还与宗教管理部门、行政执法部门沟通协作,以案释法,引导群众理性、规范放生,变违法擅自放生为科学增殖放流,实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
环境司法既要满足不同群体、不同层次的需求,也必须保护好生态环境自身。近年来,人民法院依法延伸审判职能,参与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加强与纪检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行政主管机关的协作配合,推动构建专业咨询和信息互通渠道,建立健全长效工作衔接机制。
强化跨域司法协作,主动将环境资源审判融入长江、黄河等国家区域协同发展战略,形成“上下贯通、横向联通”的全国环境资源司法保护一张网。目前,长江经济带“11+1”省(直辖市)、黄河流域9省(自治区)高级法院分别签订环境资源审判协作框架协议,秦岭山脉7省(直辖市)高级法院签订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协作框架协议并发表秦岭宣言,健全完善联席会议、要案会商、办案委托、成果共享等机制。
强化多元协同共治,与检察机关、公安机关、行政主管机关等建立联席会议、案情通报、线索移送等机制,推动行政执法与司法办案有机衔接。最高人民法院联合生态环境部等单位先后印发长江、黄河保护攻坚战行动方案,协同推进长江和黄河生态保护修复、生态安全维护、环境质量改善。各地法院在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人文遗产地等重点区域,建设集巡回审判、生态修复、宣传教育、综合治理等功能于一体的生态环境司法保护(修复)基地。广西等地法院探索“林(田、河、湖)长制”与“法官进网格”紧密结合,建立联合巡查机制,汇聚环境资源保护合力。
此外,人民法院充分发挥行政调解、人民调解、仲裁等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作用,注重矛盾的基层化解、就地化解,积极倡导全社会共同参与环境治理。如针对审判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发送司法建议,提出具体措施或方案,得到相关主管部门积极回应,消除行政执法短板,统一行政执法与行政审判的法律适用标准。开云 开云官方网站开云 开云官方网站Kaiyun 开云官网入口Kaiyun 开云官网入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