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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市高州市交通运输局
发布时间:2024-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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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7月30日,为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国务院清理行政法规和规章中不合理罚款规定,决定取消和调整交通运输等领域的一批罚款事项。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罚款事项的决定》(国发〔2022〕15号)的要求,2023年08月21日,国务院网站发布国务院令第764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其中,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6个条款进行修改。具体修改如下:

  新《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考虑到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所含不同种类的道路运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差异较大,为顺应社会经济发展潮流,将原条例的“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行为细分为“擅自从事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三种情形,分别设定不同罚款数额。其中“擅自从事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的起罚数额从3万元下调到3000元。“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起罚数额调到1万元。“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保持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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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将原条例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 “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情形也作了分类。其中“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罚款数额从5000元至2万元下调至3000元以上1万元。“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罚款数额未变。

  随着电子信息技术的发展,通过信息化等手段已经能够查验和监管营运车辆,因此新《道路运输条例》删去原条例第六十八条关于不按规定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的处罚事项,意味着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含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不按照规定随车携带车辆营运证(道路运输证)行为的处罚事项全部都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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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对原条例中客运经营者三种违法行为下调罚款数额,分别是“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客运经营”。罚款数额从1000元至3000元下调至1000元至2000元。

  新《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将经营主体分类为“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者”和“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者”。对原条款所列的“允许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以及超载车辆、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道路运输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违法行为的处罚作了分别规定。“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者”的违法行为,维持原“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不变。“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者”违法行为,调整为“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起罚数额从1万元降到3000元

  新《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四条,将原条例中“外国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的线路运输,擅自从事中国境内道路运输或者未标明国籍识别标志”的违法行为进行细分,对其中“未标明国籍识别标志”的行为,大幅下调罚款数额至“200元至2000元”。开云全站 开云app平台开云全站 开云app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