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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施工单位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施工,并对建设工程平安生产担当干脆责任。
3、项目部要建立平安生产管理组织体系,建立平安工作领导小组,设置专职平安管理部门,配备足够的专职平安员。
5、项目部应依据工程特点编制平安生产安排,对高空作业、桥梁架设、用电、起重等危急性大的施工项目应编制专项施工技术方案;对危急性大的施工项目或特别工种每天施工前技术人员应当向施工人员做好技术交底,双方签字确认。
6、项目部要常常性组织施工人员学习,使施工人员清晰本职工作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学习有关规定、规范、标准;刚好传达上级建设主管部门、业主有关建设工程平安工作文件和会议精神等,并在内部定期学习和沟通,
8、项目部技术负责人(总工)负责编制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平安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负责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平安保障措施及应急预案进行预演,检查方案的可行性。
9、项目部应派专职平安员对施工现场有重大危急部位的巡察,应每天至少一次对施工现场进行平安工作巡察,按施工现场实际状况并比照相关要求逐项填写平安工作日常巡察检查记录。专职平安员必需填写平安生产日记,记录每天施工现场平安工作实施状况。
10、项目部各级管理组织要定期不定期地组织开展活动,充分发挥作用。领导小组要定期召开平安工作会议和专题分析探讨会议;平安管理部门要定期召开平安工作会议和平安员工作会议;作业队要定期召开施工现场平安会。
11、要抓好体系运行中的重要环节:抓好责任制的分解落实环节,抓好责任制的执行运作环节,抓好责任制的督促检查环节,抓好责任制的考核奖惩环节,抓好责任制的责任追究环节,
12、要强化责任制落实中的重点工作:强化各级人员平安培训教化,强化设备运用平安管理,强化施工平安的过程性限制。
13、一旦发觉存在平安事故隐患,应马上整改。整改过程中必需有订正措施和预防类似事务重演的预防措施,措施要经过审核、批准,整改过程中要进行跟踪、检查、验收,资料要存档备案。
14、组织和参加平安管理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处理。帮助有关部门做好事故的处理工作。
15、参与上级主管部门支配组织的平安生产活动周、平安生产活动月等专项活动,组织开展平安生产检查评比活动。
17、施工单位应严格执行有关的平安工作管理规定,对施工现场发生的平安事故和人员伤亡事故,应在2小时内电线小时内书面呈报突发平安事故报告。书面报告应说明平安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工程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平安事故简要状况(包括造成的伤亡状况和影响、初步估计的经济损失)、平安事故缘由的初步分析和责任的初步推断、平安事故发生后所实行的应急措施,影响是否得到限制等。
1、从平安生产动身,对施工现场出进料、材料堆放需作出具体妥当的布置,在进洞前应完成对风、水、电、路等设施的统一支配。
2、进洞前应先做好洞口工程,稳定好洞口的边坡和仰坡,作好天沟、边沟等排水设施,确保地表水不危及隧道的工程平安。
3、隧道施工各班组间,应建立完善的交接班制度,并将施工、平安等状况记载于交接班的记录簿内。工地值班负责人应仔细检查交接班状况。
4、进入隧道工地的人员,必需按规定配带平安帽防护用品,遵章守纪,听从指挥。
5、不良地质施工应根据:先治水、短开挖、弱爆破、先护顶、强支护、早衬砌的原则,稳步前进。设计文件中指明有不良地质状况时,必要时进行超前钻孔,探明状况,实行预防措施。
1、开挖人员到达工作地点时,应首先检查工作面是否处于平安状态,并检查支护是否坚固,顶板和两帮是否稳定,如有松动的土石或裂缝,应先予以清除或支护。
3、机械凿岩宜采纳湿式凿岩机,或带有捕尘的凿岩机。站在渣堆上作业时,要留意碴堆的稳定,防止坍滑伤人。
4、风钻钻眼时,应先检查机身、螺栓、卡套、弹簧和支架是否正常完好;管头接头是否坚固,有无漏风;钻杆有无不直、带伤以及钻孔堵塞现象;湿式凿岩机供水是否正常;干式凿岩机捕尘设施是否良好。不合格的应予修理或更换。
5、带支架的风钻钻眼时,必需将支架安置稳妥。风钻卡钻时应用扳钳松动拨出,不行敲打,未关风前不得拆除钻杆。
6、电钻钻眼应检查把手胶套的绝缘和防止电缆脱落的装置是否良好。电钻工必需戴绝缘手套,穿绝缘胶鞋,不得用手回转钢钎,不得用电钻处理卡住的钎子。
9、钻孔台车进洞时要有专人指挥,仔细检查道路状况和平安界限,车速不得超过25米/分钟。台车行走或待避时,钻架和机具收拢到放置位置。就位后不得倾斜,并应刹住车轮,放下支柱,防止移动。
1、爆破器材加工房应设在洞口50m以外的平安地点,严禁在加工房以外的地点改制和加工爆破器材,爆破作业和爆破器材加工人员严禁穿着化纤衣服。
2、装药前应检查爆破工作面旁边的支护是否坚固;炮眼内的泥浆、石粉应吹洗干净;装药与钻孔不宜平行作业;刚钻好的炮眼热度过高,不得马上装药。假如遇有照明不足,发觉流砂,流泥未妥当处理,或可能有大量溶洞涌水时,严禁装药爆破。
4、火花起爆时严禁明火点炮,其导火索长度应保证点完导火索后,人员能撤至平安地点,并不得短于1.2m。一个爆破工一次点燃导火索长度不得超过该次被点导火索中最短导火索长度的1/3。计时导火索燃毕,必需马上撤离工作面。
6、采纳电雷管爆破时,必需遵守国家现行《爆破平安规程》的有关规定,并应加强洞内电源管理,防止漏电引爆。装药时可用投光灯、矿灯照明,起爆主导线宜悬空架设,距各种导电体间距必需大于1m。
面,检查有无“盲炮”及可疑迹象;有无残余炸药或雷管;顶板及两帮有无松动石块;支护有无损坏与变形。在妥当处理并确认无误后,其他工作人员才能进入工作面。
11、两工作面接近贯穿时,两端应加强联系,统一指挥。岩石隧道两工作面接近15m(软岩为20m),一端装药爆破时,另一端人员应撤离到平安地点。导坑已打通的隧道,两端施工单位必需协调放炮时间,放炮前加强联系和警戒,防止对方人员误入危急区。
12、土质或岩石破裂的隧道接近贯穿时,应依据地质状况加大预留贯穿的平安距离,此时只准一端掘进,另一端的人员和机具应撤至平安距离。贯穿后的导坑应专人看管,严禁非作业人员通行。
1、进洞的各类机械与车辆,宜选用带净扮装置的柴油机动力,燃烧汽油的车辆和机械不宜进洞。
2、各类进洞车辆必需处于完好状态,制动有效,严禁人料混载。全部运载车辆均不准超载、超高运输。装运大体积或超长料时,应有专人指挥,并设置显示界限的红灯。
3、进出隧道的人员应走人行道,不得与机械或车辆抢道,严禁扒车或强行搭车。
4、机械装渣时,坑道断面应能满意装载机械的平安运转,装载机械的回转范围内不得有人通过。电缆线、高压胶管等应有专人收放爱护。
5、车辆在装卸碴时须制动停稳;在洞内倒车与转向时,须开灯鸣号或由专人指挥;洞外卸碴场地段应保持一段上坡,并在堆碴边缘处设置挡车木。
6、凡停放在接近车辆运行界限处的施工设备与机械,应在其边缘设置低压红色闪光灯,显示界限,以防止运输车辆撞碰。
1、隧道各部开挖后,除围岩完整坚硬,及设计文件中规定不需支护者外,都必需依据围岩状况、施工方法实行有效的支护。
检查。在不良地质地段每班应设人随时检查,发觉支护变形或损坏时,应马上整修和加固;当变形或损坏状况严峻时,应先撤出施工人员,再进行加固。
3、洞内地段和洞内水平坑道与协助坑道的连接处,应加强支护或及早进行永久衬砌。洞口地段的支撑宜向外多架5--8m明厢,并在其顶部压土以稳定支撑,待洞口建筑全部完工后方可拆除。
4、洞内支护,宜随挖随支护,支护到开挖面的距离一般不得超过4m;如遇石质破裂、风化严峻和土质隧道时,应尽量缩小支护工作面。当短期停工时,应将支撑支抵工作面。
5、不得将支撑柱置于废碴或活动的石头上。懦弱围岩地段支撑柱应加设垫板或垫梁,并加木楔楔紧。
6、漏斗孔开挖时应加强支护,并加设盖板;供人上下的孔道应设置坚固的扶梯。
7、支撑运用的梁、柱、连接杆件等选材,必需符合设计和承载要求。木支撑宜用易于拆立的框架结构,并保证坑道运输净空。钢支架安装,宜选用小型机具吊装。
8、喷锚支护时,危石应清除,脚手架应坚固牢靠,喷射手应配戴防护用品;机械各部应完好正常,压力应保持在0.2mpa左右;注
9、检查发觉已喷锚区段的围岩有较大的变形或锚杆失效时,应马上在该区段增设加强锚杆,其长度不小于原锚杆长度的1.5倍。如喷锚后发觉围岩突变或围岩变形量超过设计允许值时,宜用支架。
10、当发觉测量数据有不正常改变,洞内或地表位移值大于允许位移值,洞内或地面出现裂缝以及喷层出现异样裂缝时均应视为危急信号,必需马上撤出作业人员,待制定处理措施后才能接着施工。
第一条为加强马路路政管理,爱护马路路产,保障马路完好畅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马路法》及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马路路政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和县(县级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规定的职责,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马路路政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分级管理的权限,在马路路政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第五条实施马路路政管理,应当遵循管养一体、综合治理、预防为主和依法治路的原则。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马路路政管理工作的领导。各级公安、建设、土地管理和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规定的职责,帮助同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实施马路路政管理工作。
第七条马路用地已依法办理征地手续的,其地界以批准文件界定的区域为准;未办理征地手续或者土地权属未确定的,其地界根据从马路两侧边沟或者坡脚护坡道、坡顶截水沟外缘向外延长不少于一米的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并依法办理用地手续。
第八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在审批马路两侧的建设项目和建设用地涉及马路建筑限制区时,应当征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看法。
第九条违反马路管理法律、法规有关马路两侧建筑限制的规定建设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和设施,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条因建设铁路、机场、电站和水库等工程须要挖掘、占用、利用马路、马路用地和马路附属设施时,建设单位应当征得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根据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修复,并报交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也可将修复马路所需的费用交给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因建设造成马路改线时,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根据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建设新路,并报原批准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占用原路。建设单位也可根据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支付建设费用,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建设新路。
第十二条建设跨越、穿越马路的桥梁、渡槽和管线等设施,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实行措施保证马路畅通。因建设造成马路损坏的,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损坏程度赐予补偿。
第十三条在马路上增设交叉道口,必需报经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符合有关技术要求,并设置马路排水设施,保证马路排水畅通。
第十四条规划和新建村镇、开发区、集贸市场应当避开马路。确需沿马路建设的,应当在马路的一侧进行。新建、扩建的集贸市场的边缘与马路边沟或者坡脚护坡道、坡顶截水沟外缘的间距,国道、省道不少于六十米,县道不少于四十米,乡道不少于十五米。
第十五条除农业机械因当地田间作业须要在马路上短距离行驶外,履带车、铁轮车以及其他可能损坏马路路面的机具不得行驶马路。确需行驶的,必需征得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并实行有效的防护措施,或者担当实行措施所需的费用。
第十六条超过马路限载、限高、限宽和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随意行驶马路。确需行驶的,必需报经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部门批准,并根据批准的路途、时间和时速行驶。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在批准超限车辆行驶马路后,应当实行马路技术爱护措施,超限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担当实行措施和修复马路所需的费用。
第十七条载货车辆行驶马路时,其装载货物的重量必需符合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货物不得洒落滴漏。
第十八条车辆行驶马路造成马路路产损失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刚好查验损失,并出具马路路产损失鉴定书。
第十九条除进行马路建设、养护和设置马路标记外,禁止在马路、马路用地范围内从事下列行为:
其次十条在马路两侧建筑限制区内不得随意设置广告、牌匾等设施。确需设置的,应当征得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其次十二条单位和个人违反本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马路法》及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惩罚。
其次十三条车辆行驶马路对马路造成损失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马上停止行驶并接受处理。不能马上接受处理的,可以暂扣车辆;不能马上接受处理又不宜暂扣车辆的,可以短暂登记保存驾驶人员的驾驶证件,并出具有关行政执法部门统一印制的暂扣凭证。处理完毕后,应当马上放行车辆,归还驾驶证件。
其次十四条收费马路的路政管理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管理经费从收取的车辆通行费中列支。
其次十五条因进行建设和其他活动利用马路或者造成马路路产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补偿或者赔偿。详细补偿、赔偿标准,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一条为加强马路路政管理,保障马路完好畅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马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定。
其次条马路路政管理,是指马路管理机构依据马路主管部门的授权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爱护马路、马路用地、马路设施(以下简称“路产”),维护马路合法权益和为发展马路事业所进行的行政管理。
第四条马路路政管理工作遵循“管养一体、综合治理、预防为主、依法治路”的原则。
第五条马路主管部门和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路政管理工作的领导和监督检查。省、地(市)、县(市)级马路管理机构可分别设立相应的路政管理部门,配备相应的路政管理人员,详细实施马路路政管理工作。
马路养护道班和养护人员对所辖路段应依法爱护路产,制止毁坏路产行为,并刚好向马路管理机构和路政人员报告有关状况。
第六条路政管理人员分为专职路政管理人员、兼职路政管理人员和义务路政管理人员。兼职、义务路政管理人员由县(市)级马路管理机构聘用。
(三)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止、查处各种违章利用、侵占、污染、毁坏和破坏路产的行为;
(六)对在特别状况下利用,占用马路和超限运输车辆通过马路进行审批,并对实施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八)为处理违反马路管理法规的行为,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询问、取证、查阅有关文件、档案、资料和原始凭证;
(十)有复议职能的马路管理机构办理有关路政复议案件,参加有关路政案件的诉讼活动;
第八条兼职路政管理人员的主要职责是:坚持日常马路巡察;监督经审核批准利用、占用、挖掘马路事宜的执行;制止对马路路产的非法侵害;处理一般违章和侵权行为;刚好向
马路管理机构报告有关状况;实施养护施工作业时的交通限制,保障交通和作业平安。
第九条义务路政管理人员的主子职责是:订正对马路路产的非法侵害;刚好向马路管理机构报告有关状况;帮助专职、兼职路管理人员搞好路政管理工作。(21世纪马路)
(二)向争议双方有关单位及有关人员调查、询问、取证,查阅有关文件、档案、资料和原始凭证;
第十一条路政管理人员应驾驭马路管理法规并具有肯定交通工程学、马路管理行业的基础学问及业务技能。
第十二条路政管理人员应坚持上路巡查,实行动态管理与静态管理相结合,随时驾驭路产状况,刚好查处违章行为。
第十三条专职路政管理人员执行公务,一律按国家规定统一着装、佩戴“中国马路路政”胸徽,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马路路政管理证”兼职、义务路政管理人员不统一着装,但须佩戴省(自治区、直辖市)统一的袖标,并持有马路管理机构核发的“兼职马路路政员证”和“义务马路路政员聘用证”。
第十四条马路管理机构收到利用、占用、挖掘、穿(跨)越马路、马路用地和马路设施的申请后,应在十五日内作出答复。
第十五条马路管理机构应建立路产档案、装备档案、路政惩罚档案、路政复议档案、路政诉讼档案等。
马路用地、留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由于历史缘由尚未确认权属的,应由马路管理机构会同土地管理部门清理、勘察、登记造册,明确用地界线,经县级以上政府认定确认权属后把有关文件归档保存。
马路两侧建筑“红线”以内的永久性建筑设施,应按《条例》生效日期前后分类登记,经户主、证人签字后立档保存,并随时记录改变状况。
第十六条路政案件一般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市)级马路管理机构负责管辖。违法行为结果发生地涉及两个县(市)的,由有关地(市)级马路管理机构管辖,也可由其指定一个县(市)级马路管理机构管辖。
违法行为发生地跨地(市)的,由省级马路管理机构管辖,也可由其指定其中一个地(市)级马路管理机构管辖。
县(市)、地(市)马路管理机构对属于其管辖的案件,认为须要由上级马路管理机构处理的,可以报请上一级马路管理机构确定。
第十七条报请上级马路管理机构处理的路政案件,违法行为发生地的马路管理机构应首先制止违章和侵权行为,并做好登记、拍照、取证、爱护现场等工作。上级马路管理机构应
第十八条路政管理人员发觉或接到举报及当事人主动承认有违反路政法规行为时,经调查属实,路政管理人员即可作出处理确定。如当事人接受处理确定,停止违法行为,并复原被损坏路产的原状后,则该案应予了结。其承办人应将处理状况记录在案,连同有关单据、资料归档保存。
第十九条立案:当路政管理人员发觉确有违法行为并已造成实际损失的,应填写《立案申请书》和有关材料,经路政管理部门的负责人审查确定后,制作《立案确定书》,交承办人办理。
其次十条调查取证:承办人接到《立案确定书》后,应马上调查取证,查明当事人和由其所造成的损害后果。调查取证必需做到证据确凿,实事求是。
物证,包括已被损坏的路基、路面、桥涵、被盗伐的行道树及违法运用的工具等;
视听资料,能证明案件事实的照片、录像带、录音带、电影胶片、传真资料、电话录音等;
鉴定结论,指为解决特地技术性问题聘请专业人员就案件事实材料所作出的科学鉴定与分析看法;
调查和收集证据由两名以上路政管理人员共同进行,并向被调查人员出示证件。证据材料上应写明调查时间、地点和调查人、被调查人、记录人姓名,由他们分别签字。
其次十一条发出《违章通知书》:当查明当事人和其所造成的损害后果后,马路管理机构应向当事人发出《违章通知书》。通知当事人停止侵害,复原马路原状,并按指定时间到指定马路管理机构接受处理。
其次十二条作出惩罚确定,马路管理机构经调查取证,在事实清晰、证据充分的基础上,正确适用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案件作出处理确定,制作《路政惩罚确定书》后按规定送达当事人。
其次十三条对违反《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在马路、马路用地范围内违章利用、侵占、污染和损坏路产的单位和个人,马路主管部门和其授权的马路管理机构有权分别状况予以惩罚。
其次十四条在马路、马路用地范围内禁止构筑设施、种植作物、设置地上地下管线、棚屋摊点、堆放物料、倾倒垃圾等。对违反以上规定的单位或个人,凡尚未造成路产损失的,除责令其限期复原原状外,并处以40元以内罚款;对造成路产损失的,责令限期修复路产或缴纳代修费,并处以不超过马路损失赔偿费50%的罚款。
其次十五条对阻碍马路桥梁、渡口、隧道畅通,危及马路、马路设施平安的施工作业,应马上责令停止危害行为,赔偿马路损失,另依据情节处以不超过马路损失赔偿费20%的罚
其次十六条对违反规定利用马路试刹车、行驶履带车、铁轮车、遗漏抛撒污物等,造成马路及其设施损坏和被污染的,责令限期缴纳路产损失赔偿费,并处以不超过路产损失赔偿费20%的罚款。
其次十七条对超过马路设计净空高度和载重标准的超限车辆,马路管理机构可禁止其通过;特别状况必需通过的,应事先征得马路管理机构同意,并实行必要的爱护措施,所需费
对违章进行超限运输造成路产损坏的,按实际损坏部位和大、中、小修工程造价作出修复工程预算,对承运单位或个人追缴马路损坏赔偿费,并处以不超过路产损失赔偿费100%的罚款。
其次十八条马路路政管理坚持以教化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各级路政管理人员违反规定,滥用权利、越权行政或拘私舞弊的,由各级马路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马路管理机构赐予
其次十九条马路损失赔偿费用于马路修理;所惩罚没款罚没实物变价款一律按规定上缴财政,不得随意截留或挪用。
第三十条路政案件的复议,实行一级复议制,并遵循刚好、便民和书面复议的原则。
第三十一条当事人对路政惩罚确定不服的,可在收到《路政惩罚确定书》之日起七日内,以书面方式向对本案有复议职能的马路管理机构提出复议申请。
第三十二条因不行抗力或其他特别状况耽搁申请期限的,当事人可以在障碍消退后五日内申请延长期限。
第三十三条马路管理机构应在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七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确定,并通知申请人。
(一)详细行政行为不涉及复议申请人权益,或者复议恳求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
(三)复议申请提出之前,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不属于本复议机关管辖的,应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马路管理机构申请复议。
第三十五条复议申请书不符合要求,或者应提出的证据、材料不足的,马路管理机构应当在三日内将申请书发还复议申请人,限期补正。过期不补正的,视为未申请。
第三十六条马路管理机构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复议申请书副本发送作出详细路政惩罚行为的马路管理机构(即被申请人,以下同)。被申请人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有复议职能的马路管理机构提出答辨书(包括有关材料的证据),逾期不答辨的,不影响复议。
第三十七条审理复议案件应全面审查详细路政惩罚行为所依据的事实是否清晰,证据是否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定性和惩罚幅度是否合适,有无超越职权和滥用权利的现象等。
第三十八条审理复议案件应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复议确定,并制作《马路路政复议确定书》,经马路管理机构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印章后按规定送达双方当事人签收。
第三十九条复议申请人对复议确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马路路政复议确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十条期间以日、月计算。期间起先的日,假如是法定节、假日,则不计算在期间内。期间届满是法定节、假日的,则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
第四十一条送达路政法律文书必需有送达回证,并应依据不怜悯况分别按以下方式送达:
(一)路政法律文书一般应干脆送达当事人签收,并填写送达回证。当事人不在时,亦可送达同住的成年亲属或邻居签收。
(二)干脆送达有困难的,可以挂号邮寄送达,并以邮件回执所注明的日期为送达日。
(三)当事人拒绝签收的,送达人应邀请村、街道或其所在单位的有关人员在场,说明状况,并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拒收理由,将文书送至当事人住处或转送当事人单位签收而视为已送达。
第四十二条超过《条例》及其细则和本规定的法定期限,当事人不提出申诉、也不起诉,又不履行已经生效的路政惩罚确定的,由作出路政惩罚的马路管理机构填写《申请强制执行书》,连同本案卷宗一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人民法院实施强制执行措施。
第四十四条马路路政案件审理法律文书和路政管理工作文书必需符合本规定附录规定的格式。
第一条为加强马路长大桥梁、隧道(以下简称长大桥隧)养护管理工作,提高运行管理水平和运行效率,保障运行平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马路法》《马路平安爱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制定本规定。
其次条本规定适用于高速马路及一般国省道上具有重要意义或特别结构的特大桥、大桥,以及特长隧道、长隧道的养护和运行管理,长大桥隧书目由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管理实际确定,并刚好更新。其他马路桥隧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长大桥隧养护管理和平安运行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科学养护、平安运行、保障畅通”的原则。
第四条地方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长大桥隧经营管理单位应当保障长大桥隧监测、检测、养护、应急和平安运行资金。
长大桥隧经营管理单位应当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工作责任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管理制度和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做好养护、管理、运行工作,保证长大桥隧处于良好技术状况和运行平安。
第六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长大桥隧经营管理单位应当主动向社会公众宣扬桥梁、隧道平安运行相关规定、平安和应急避险救助常识,提高桥隧运用者的平安意识。
第七条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辖区桥隧管理信息系统,主动运用信息技术加强桥隧养护管理和平安运行工作。
第八条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长大桥隧运行秩序,除依法开展的活动外,不得侵占长大桥隧建筑限制区,不得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从事采矿、采砂、采石、取土、爆破等危及桥隧设施平安的活动。
车辆通过长大桥隧应当严格遵守交通法规,不得违反交通标记、标线和信号灯指示行驶,除遇紧急状况外,不得在长大桥隧上(内)停车。
第九条长大桥隧在开通运行前,除满意相关标准规范、管理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二)经营管理单位明确了平安运行管理人员,配备了专职桥梁、隧道(含机电)养护工程师,制定了突发事务应急预案和相关平安管理制度。
第十条长大桥隧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根据技术标准、规范、规程要求加强长大桥隧及附属设施的养护。
马路桥梁跨越航道的,相关责任单位或部门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加强桥区助航、防撞、水域平安监控等设施的养护。
第十一条长大桥隧经营管理单位应当逐步提升机械化养护和快速修理实力,激励采纳快速、便捷、耐久的技术,主动实施预防养护。
第十二条长大桥隧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巡查和检查,对发觉的异样状况、重大问题或隐患,刚好向负有干脆管理职责的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并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巡查是对长大桥隧可视范围内的桥隧构件及附属设施进行的日常性巡察。巡查由具有桥隧养护工作阅历的专业技术人员负责,一般不少于1次/天,并填写巡查日志。
长大桥隧遇地震、地质灾难等自然灾难,长大桥梁遇暴雨、台风等极端气象时,应加大巡查频率。对有特别照明需求的(照明、航空航道指示灯等)长大桥梁,应适当开展夜间巡查。
相应检查的检查频率除应符合有关养护技术规范、规程要求外,可结合长大桥隧自身特点增加检查频率。
第十五条常常检查是对长大桥隧的结构及其设施的早期缺损、显著病害及其他异样状况进行的检查。常常检查发觉重要部件严峻缺损或存在明显异样的,应当马上支配定期检查,并视情实行必要的措施。
第十六条定期检查是对长大桥隧及其附属设施的全面检查,以确定长大桥隧的技术状况。
第十七条特别检查是为查明长大桥隧主要构件的病害缘由、损坏程度、结构平安性能以及耐久性开展的针对性检查,包括专项检查和应急检查。
专项检查是依据常常检查和定期检查结果,对须要进一步判明损坏缘由、缺损程度而进行的现场试验检测、验算与分析等。应急检查是在遭遇灾难性损伤后进行的具体检查和鉴定。
第十八条检查完成后,长大桥隧经营管理单位应对检查结果进行分析和确认,必要时可组织专家审查,并刚好更新养护管理信息系统数据。
第十九条依据检查结果,长大桥隧存在病害和平安隐患的,长大桥隧经营管理单位应托付专业机构提出修理加固方案或养护对策,通过相关审查后按规定程序组织实施。
其次十条除应急抢修作业以外,应避开在重大节假日或交通流量高峰期进行养护作业。对于须要封闭交通或长时间占用行车道的养护作业应提前编制交通组织方案,向社会发布信息,并协调公安交通管理、路政管理等单位作好交通组织,削减对车辆通行的影响。
其次十一条从事长大桥隧检查、维护等作业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严格遵守《马路养护平安作业规程》等规定,保证养护人员平安和车辆通行平安。
其次十二条长大桥隧经营管理单位应当科学配置桥隧养护专业技术人员,构建人才培育机制,建立稳定、专业的养护工程师团队。
长大桥隧经营管理单位每年应组织桥隧养护专业技术人员参与不少于一次的专业培训。
其次十三条长大桥隧经营管理单位应针对长大桥隧自身特点和技术要求编制养护技术手册,建立养护管理信息系统,全面刚好记录长大桥隧检查和养护管理等有关状况。
其次十四条长大桥隧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根据“一桥一档”“一隧一档”建立长大桥隧技术档案,内容包括长大桥隧基本状况、养护巡查检查记录、技术状况、修理加固等以及其他归档制度要求的资料,做到内容完整、更新刚好、便利运用。
其次十五条长大桥隧经营管理单位应逐步建立长大桥隧结构监测体系,设置专人或托付专业机构对桥隧的结构状态和各类外部荷载作用下的响应状况进行监测,刚好驾驭长大桥隧的结构运行状况。
其次十六条长大桥隧经营管理单位应当依据结构监测状况,定期将监测结果与检查结果进行比对和分析,提出监测评估报告,不断完善评估制度。
其次十七条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重点桥梁和隧道技术状况监测制度,结合监测结果定期分析长大桥隧养护管理和平安运行状况。
交通运输部结合年度国家马路网技术状况监测工作抽取部分重点桥梁和隧道进行检测。
其次十八条地方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马路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开展路政巡查,查处各种侵占、损害长大桥隧及其附属设施的行为,协调相关部门共同做好长大桥隧平安爱护工作。路政巡查中发觉存在平安隐患的,要刚好通知长大桥隧经营管理单位。
长大桥隧经营管理单位对发觉有危害长大桥隧平安活动的,应当刚好制止,并告知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其次十九条长大桥隧经营管理单位应当依据职责,依据交通管理状况及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刚好调整、完善机电、交通标记、标线、防撞、助航等设施。在重要的长大桥隧入口前,应按规定设置限载、限宽、限高、限速等标记。
第三十条长大桥隧经营管理单位应当主动协作有关单位加强危急货物运输车辆通行管理。
对特殊重要的长大桥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根据相关规定在入口前联合设置平安检查站。Kaiyun 开云网站
第三十一条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长大桥隧书目及经营管理单位抄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
第三十二条超限车辆不得擅自驶上(入)长大桥隧。确需通行时,应当按《超限运输车辆行驶马路管理规定》办理有关许可手续,并根据指定的时间、路途、速度通过。
第三十三条船舶通过长大桥梁所在水域时,应当严格遵守航行法规和有关规定,谨慎操作。
长大桥梁经营管理单位、航道管理等部门应当依照职责加强长大桥梁及通航平安设施的日常巡查,刚好发布跨河、跨海桥梁的通航净空尺度、详细位置等数据,防止船撞事故。
第三十四条禁止利用长大桥隧堆放物品、搭建设施以及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其他确需利用长大桥隧铺设管线设施的,不得对长大桥隧平安产生影响,并报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同意,与长大桥隧经营管理单位签订铺设协议。
管线设施依附在长大桥隧上(内)的,其产权单位应当定期进行检查和修理,避开因设施故障引发平安事故或影响交通。长大桥隧改建、扩建、修理时,管线产权单位应当履行铺设协议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长大桥隧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和隐患排查工作制度,编制风险辨识手册,建立风险动态监控机制,定期开展隐患排查工作。对发觉的隐患应刚好实行相应的处治措施,必要时协调相关部门实施交通管制。
第三十七条长大桥隧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根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急预案要求,针对长大桥隧特点制定专项平安运行应急预案,并与地方人民政府应急预案相连接。
第三十八条地方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长大桥隧应急工作的指导和协调,为长大桥隧经营管理单位应急工作创建有利环境和条件。
第三十九条长大桥隧经营管理单位应当依据应急工作须要,配置必要的应急人员和设备,加强应急设备维护和应急救援队伍的业务培训,提高应急处置实力。
第四十条长大桥隧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加强与地方公安交通管理、反恐、消防、交通运输、安监和卫生医疗等单位的联动协调,确保应急状况下反应快速、协调有序。涉及通航的桥梁和水下隧道还应加强与海事、航道等单位的联动协调。
第四十一条长大桥隧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每年组织针对火灾、交通事故、自然灾难等突发事务的专项应急演练。
第四十二条当遇有导致长大桥隧交通中断、重要受力构件损坏或其他易引发重大伤亡的突发事务时,长大桥隧经营管理单位应当马上启动应急预案,实行相应措施,会同有关单位快速疏散车辆和人员,尽可能保证车辆、人员平安和长大桥隧平安,并为进一步开展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创建有利条件。
经营管理单位应将突发事务状况按规定上报,并跟踪事务发展和处置状况,刚好续报。
第四十三条影响长大桥隧平安运行的突发事务处置结束后,长大桥隧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评估,完善应急预案和应对措施。总结评估状况按相关规定报有关部门。
第一条为加强马路路政管理,爱护马路路产,保障马路完好、畅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马路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三条省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省马路路政管理工作,托付省马路管理机构详细负责全省马路路政管理工作。
市地、县(市)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马路路政管理工作,其马路管理机构详细负责所管养马路的路政管理工作。
依法受让马路收费权或者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建设的马路的路政管理职责,由交通主管部门或者马路管理机构的派出机构、人员行使。
第四条马路受国家爱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马路、马路用地及马路附属设施。
因兴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必需占用、挖掘马路、马路用地、马路附属设施或者使马路改线的,应当报经马路管理机构批准后方可施工;其中占用、挖掘国道、省道的,应当报经市地以上马路管理机构批准;影响交通平安的,还须征得公安机
关的同意。占用、挖掘马路、马路用地、马路附属设施或者使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根据不低于该段马路原有的工程技术标准刚好修复、改建并应缴纳有关费用。
第六条跨越、穿越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以及在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管线、电(光)缆等设施的,应当报经马路管理机构批准;其中跨越、穿越国道、省道的,应当报经市地以上马路管理机构批准;影响交通平安的,还须征得公安机关的同意。所修建、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马路及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设置棚屋、堆放物品、打场晒粮、引水排水、挖掘取土、倾倒垃圾、填挖(损坏)边沟以及其他损坏、污染马路和影响马路畅通的活动。
第八条在特大型马路桥梁四周300米、大型中型马路桥梁四周200米、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100米范围内,以及在马路两侧肯定距离内,不得取土、采挖砂石、采矿、倾倒垃圾、进行爆破作业、设置加油站以及其他危及马路、马路桥梁、马路隧道、马路附属设施平安的活动。
在前款范围内不得擅自修筑堤坝、压缩或拓宽河床,因抢险防汛须要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的,应当事先报经省交通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实行有效的爱护马路、马路桥梁、马路隧道、马路附属设施平安的措施。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马路及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马路标记以外的其他标记、标牌。确需设置的,应当报经马路管理机构批准,其中在国道、省道设置的,应当报经市地以上马路管理机构批准。
第十条机动车制造厂和其他单位不得将马路作为检验机动车制动性能的试车场地。
不得擅自利用马路进行驾驶员培训和考试。确需利用马路进行驾驶员培训和考试的,主办单位应当报经马路管理机构批准,并在指定路段实施。
第十一条除农业机械因当地田间作业须要在马路上短距离行驶外,履带车、铁轮车以及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不得在铺有路面的马路上行驶;确需行驶的,应当报马路管理机构批准,并实行有效的技术爱护措施,实行技术爱护措施的费用由车主担当,造成马路损坏的,应当根据损坏
第十二条在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应当经马路管理机构批准;其中在国道、省道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应当报经市地以上马路管理机构批准。增设平面交叉道口应按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并应缴纳有关费用。因马路改造、扩宽须要时,道口运用者必需无条件拆除。
原有的交叉道口,不符合马路工程技术标准或侵占、损害马路的,由道口运用方负责改建。
在马路两侧开办商店、饭店、加油站等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利用马路修建可供车辆出入的道路的,应当根据本条第一款、其次款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运输煤、灰土、油料、砂石、化学液体等易遗漏、易抛撒物资的车辆,应当实行防护措施,不得污染、损坏马路。污染、损坏马路的,应担当清理和赔偿费用。
第十四条在马路上进行施工作业,施工单位应当实行措施维护交通,并在施工路段两端设置明显的施工标记;不能绕行的,施工单位应当修建临时道路,保证车辆和行人通行。
第十五条马路的护路林,不得随意砍伐,确需更新砍伐的,应当经马路管理机构同意后,依照《森林法》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完成更新补种任务。
第十六条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下同)外缘起1.5米的土地为马路用地,由县级以上政府确定并依法办理用地手续。
马路用地尚未确定权属的,交通主管部门应会同土地管理部门进行清理、勘察、登记,由县级以上政府依法确认权属。
第十七条在马路两侧修建建筑物或地面构筑物,其建筑设施边缘与马路设计边沟外缘的最小间距必需符合以下规定:
马路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前款规定的建筑限制区的范围设置标桩、界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移动该标桩、界桩。
第十八条除马路防护、养护须要外,禁止在马路两侧建筑限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须要在建筑限制区内埋设管线、电(光)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报马路管理机构批准。
由于马路改造、扩宽进入限制区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未经马路管理机构批准不得在原址上扩建、改建。
第十九条在马路两侧建筑限制区边缘从事商店、饭店、车辆修理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设置停车场地。需停驶的车辆应停放在停车场地,不得在马路上停放。
超过马路、马路桥梁、马路隧道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马路、马路桥梁或者马路隧道内行驶。
2、双轴(每侧单轮胎)轴载质量10吨,双轴(每侧单轮胎、双轮胎)轴载质量14吨,双轴(每侧双轮胎)轴载质量18吨;
3、三联轴(每侧单轮胎)轴载质量12吨,三联轴(每侧双轮胎)轴载质量22吨;
4、集装箱(iaa或2×icc)半挂车双联轴(每侧双轮胎)轴载质量20吨。
其次十二条省马路管理机构应当依据超限运输的管理实际,在重要路段上统一组织设置监控装置,对超限运输车辆实施检测。
超限运输车辆驶入马路的,马路路政管理人员应当责令马上停驶,并就近卸下超重部分物资。
运输车辆超过马路限载标准行驶马路,对马路造成损害的,必需依法担当马路损害赔偿责任,并按规定赔偿造成马路损害的费用。
其次十三条运输不行解体的物资、设备,超过其次十一条规定值及马路构造物设计荷载的,承运人应向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办理审批手续;跨市地运输的,承运人应向省马路管理机构提出运输申请,办理审批手续。
马路管理机构接到承运人运输不行解体物资、设备超限运输的申请后,应在十五日内作出确定,批准马路运输的,应签发《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未批准运输的,应通知承运人,并说明理由。
其次十四条经许可运输不行解体物资、设备的车辆,超过马路、马路桥梁及构造物设计荷载标准的,必需按要求实行有效的防护措施,所需费用,由承运人担当。
承运人应随车携带《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在批准的路途和时间内进行运输,必要时马路管理机构可派路政管理人员随车监运。
其次十五条交通主管部门、马路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有关马路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交通主管部门、马路管理机构应当实施马路巡查,刚好检查、制止各种侵占、破坏、损坏马路、马路用地、马路附属设施及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用于马路路政管理的专用车辆,应当由省马路管理机构设置统一的标记和示警装置。
其次十六条马路路政管理人员依法在马路、建筑限制区、车辆停放场所、车辆所属单位等进行监督检查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其次十七条交通主管部门、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所属人员的管理和教化,要求马路路政管理人员熟识国家有关法律和规定,严格执法,热忱服务。对马路路政管理人员的执法行为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对其违法行为应当刚好订正,依法处理。
其次十八条马路管理机构及路政管理人员在处理马路路政案件时,必需严格遵守有关处理和惩罚程序的规定,做到公正、公开、刚好,对玩忽职守、徇私、乱用职权的,依法赐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车辆行驶马路对马路造成较大损害或超限运输车辆拒不接受检测的,马路管理机构有权责令其马上停车,接受处理。不能当场处理的,马路管理机构可以暂扣车辆,调查、处理后应当马上放行车辆。
第三十一条公安机关处理给马路及马路附属设施造成损失的交通事故时,应当通知当地马路管理机构,由马路管理机构追索损失。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规定,在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马路标记以外的其他标记、标牌以及在马路建筑限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马路管理机构强拆,有关费用由设置者、建筑者、构筑者担当。
第三十三条拒绝、阻碍马路路政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运用暴力、威逼方法,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惩罚条例》惩罚;运用暴力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占用、挖掘马路以及给马路造成破坏、损坏的,其赔偿、补偿费用的标准,由省交通主管部门会同省物价主管部门、省财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一条为加强马路管理,提高路政管理水平,保障马路的完好、平安和畅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马路法》(以下简称《马路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其次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道、省道、县道、乡道的路政管理。
本规定所称路政管理,是指县级以上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马路管理机构,为维护马路管理者、经营者、运用者的合法权益,依据《马路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实施爱护马路、马路用地及马路附属设施(以下统称“路产”)的行政管理。
第四条交通部依据《马路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主管全国路政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据《马路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主管本行政区域内路政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置的马路管理机构依据《马路法》的规定或者依据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托付负责路政管理的详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马路管理机构的路政管理职责如下:
第六条依照《马路法》的有关规定,受让马路收费权或者由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建成的收费马路的路政管理工作,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马路管理机构的派出机构、人员负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惜路产的义务,有检举破坏、损坏路产和影响马路平安行为的权利。
第八条除马路防护、养护外,占用、利用或者挖掘马路、马路用地、马路两侧建筑限制区,以及更新、砍伐马路用地上的树木,应当依据《马路法》和本规定,事先报经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马路管理机构批准、同意。
第九条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须要占用、挖掘马路或者使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根据《马路法》第四十四条其次款的规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马路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书和设计图。
第十条跨越、穿越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以及在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杆)线、电缆等设施,应当根据《马路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马路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书和设计图。
第十一条因抢险、防汛须要在大中型马路桥梁和渡口四周二百米范围内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应当根据《马路法》第四十七条其次款的规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提交申请书和设计图。
第十二条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马路路面的机具须要在马路上行驶的,应当根据《马路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马路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书和车辆或者机具的行驶证件。
第十三条超过马路、马路桥梁、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确需在马路上行驶的,根据《马路法》第五十条和交通部制定的《超限运输车辆行驶马路管理规定》的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在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马路标记以外的其他标记,应当根据《马路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马路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书和设计图。
第十五条在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应当根据《马路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马路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书和设计图或者平面布置图。
第十六条在马路两侧的建筑限制区内埋设管(杆)线、电缆等设施,应当根据《马路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马路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书和设计图。
第十七条更新砍伐马路用地上的树木,应当依照《马路法》第四十二条其次款的规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马路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书。
第十八条除省级政府依据《马路法》第八条其次款就国道、省道管理、监督职责作出确定外,路政管理许可的权限如下:
(一)属于国道、省道的,由省级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马路管理机构办理;
(二)属于县道的,由市(设区的市)级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马路管理机构办理;
路政管理许可事项涉及有关部门职责的,应当经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马路管理机构批准或者同意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其中,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事项,由省级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
第十九条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马路管理机构自接到申请书之日起15日内应当作出确定。作出批准或者同意的确定的,应当签发相应的许可证;作出不批准或者不同意的确定的,应当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其次十条路政案件由案件发生地的县级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马路管理机构管辖。
其次十一条对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马路管理机构指定管辖。
下级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马路管理机构对属于其管辖的案件,认为须要由上级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马路管理机构处理的,可以报请上一级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马路管理机构确定。
上一级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马路管理机构认为必要的,可以干脆处理属于下级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马路管理机构管辖的案件。
其次十二条报请上级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马路管理机构处理的案件以及上级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马路管理机构确定干脆处理的案件,案件发生地的县级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马路管理机构应当首先制止违法行为,并做好爱护现场等工作,上级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马路管理机构应当刚好确定管辖权。
其次十三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依照《马路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马路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未经同意或者未根据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跨越、穿越马路的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
(四)违反《马路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铁轮车、Kaiyun 开云网站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由马路上超限行驶的;
(五)违反《马路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运用汽车渡船或者在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
(六)违反《马路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规定,损坏、移动、涂改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限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马路平安的。
其次十四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依照《马路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马路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造成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马路畅通的;
(二)违反《马路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将马路作为检验机动车辆制动性能的试车场地的。
其次十五条违反《马路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造成马路损坏,未报告的,依照《马路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其次十六条违反《马路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马路标记以外的其他标记的,依照《马路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可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其次十七条违反《马路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在马路上设置平面交叉道口的,依照《马路法》第八十条的规定,责令复原原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其次十八条违反《马路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马路建筑限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依照《马路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并可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其次十九条《马路法》第八章及本规定规定的行政惩罚,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马路管理机构依照《马路法》有关规定实施。
第三十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路产损坏的,应向马路管理机构缴纳路产损坏赔(补)偿费。
第三十二条依据《马路法》第四十四条其次款,经批准占用、利用、挖掘马路或者使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根据不低于该段马路原有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赐予相应的补偿。
第三十三条路产损坏事实清晰,证据确凿充分,赔偿数额较小,且当事人无争议的,可以当场处理。
当场处理马路赔(补)偿案件,应当制作、送达《马路赔(补)偿通知书》收取马路赔(补)偿费,出具收费凭证。
第三十四条除本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可以当场处理的马路赔(补)偿案件外,处理马路赔(补)偿案件应当根据下列程序进行:
调查取证应当询问当事人及证人,制作调查笔录;须要进行现场勘验或者鉴定的,还应当制作现场勘验报告或者鉴定报告。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对马路赔(补)偿案件处理程序的详细事项未作规定的,参照《交通行政惩罚程序规定》办理。
办理马路赔(补)偿案件涉及路政惩罚的,可以一并进行调查取证,分别进行处理。
第三十六条当事人对《马路赔(补)偿通知书》认定的事实和赔(补)偿费数额有疑义的,可以向马路管理机构申请复核。
马路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马路赔(补)偿复核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三十八条对马路造成较大损害、当场不能处理完毕的车辆,马路管理机构应当依据《马路法》第八十五条其次款的规定,签发《责令车辆停驶通知书》,责令该车辆停驶并停放于指定场所。调查、处理完毕后,应当马上放行车辆,有关费用由车辆全部人或者运用人担当。
第三十九条违反《马路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马路标记以外的其他标记,依法责令限期拆除,而设置者逾期不拆除的,依照《马路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强行拆除。
第四十条违反《马路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马路建筑限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杆)线、电缆等设施,依法责令限期拆除,而建筑者、构筑者逾期不拆除的,依照《马路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强行拆除。
第四十一条依法实施强行拆除所发生的有关费用,由设置者、建筑者、构筑者负担。
(一)制作并送达路政强制措施告诫书,告知当事人作出拆除非法标记或者设施确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拆除非法标记或者设施的期限,不拆除非法标记或者设施的法律后果,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四)经督促告诫,当事人逾期不拆除非法标记或者设施的,制作并送达路政强制措施确定书;
第四十四条《马路法》第八章及本规定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马路管理机构依照《马路法》有关规定实施。
第四十五条交通主管部门、马路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有关马路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执行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六条交通主管部门、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路政巡查,仔细查处各种侵占、损坏路产及其他违反马路管理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七条路政管理人员依法在马路、建筑限制区、车辆停放场所、车辆所属单位等进行监督检查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第四十八条马路养护人员发觉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路产和影响马路平安的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并刚好向马路管理机构报告,帮助路政管理人员实施日常路政管理。
第四十九条马路经营者、运用者和其他有关单位、个人,应当接受路政管理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并为其供应便利。
第五十条对马路造成较大损害的车辆,必需马上停车,爱护现场,并向马路管理机构报告。
第五十一条交通主管部门、马路管理机构应当对路政管理人员的执法行为加强监督检查,对其违法行为应当刚好订正,依法处理。
第五十二条马路管理机构应当配备相应的专职路政管理人员,详细负责路政管理工作。
第五十三条路政管理人员的配备标准由省级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精干高效”的原则,依据本辖区马路的行政等级、技术等级和当地经济发展水同等实际状况综合确定。
第五十五条路政管理人员实行公开录用、竞争上岗,由市(设区的市)级马路管理机构组织实施,省级马路管理机构批准。
第五十六条路政管理人员执行公务时,必需按规定统一着装,佩戴标记,持证上岗。
第五十七条路政管理人员必需爱岗敬业,恪尽职守,熟识业务,清正廉洁,文明服务、秉公执法。
第五十八条交通主管部门、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路政管理队伍建设,提高路政管理执法水平。
第五十九条路政管理人员玩忽职守、徇私、乱用职权,依法赐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条马路管理机构应当配备特地用于路政管理的交通、通信及其他必要的装备。
第六十一条用于路政管理的专用车辆,应当根据《马路法》第七十三条和交通部制定的《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管理方法》的规定,设置统一的标记和示警灯。
第六十二条马路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路政内务管理制度,加强各项内务管理工作。
第六十五条马路赔(补)偿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第六十八条本规定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1990年9月24日交通部发布的《马路路政管理规定(试行)》同时废止。
第一条马路局的县内外来宾及马路局领导接待工作除由马路局局长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亲自接待以外,其余由办公室协作有关部门负责支配接待工作。
第三条外事接待工作的基本原则是:仔细负责,热忱周到,不卑不亢,言行得体,严守机密。
第四条县内外来宾来访,接待人员要精确驾驭来宾或领导乘坐的交通工具和抵离的时间,提前通知有关单位和人员做好接送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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