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云官方网站 Kaiyun官方登录开云官方网站 Kaiyun官方登录根据《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规则(试行)》《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试行)》《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办法》,交通运输部组织开展了2021年度公路建设市场全国综合信用评价工作,对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送的省级综合信用评价结果进行汇总计算,形成了全国综合信用评价结果,现予公布。
各区县(自治县)交通局,万盛经开区交通局,市公路事务中心、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市规技中心、相关单位:
根据《重庆市交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公路建设市场信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渝交规〔
号)、《重庆市交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建设市场信用管理的通知》(渝交路〔
号),相关部门应按照信用管理职责分工,做好项目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督促和指导。为确保公路建设项目信息在重庆市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简称
日前为重庆系统项目信息补录期,已交工验收的公路建设(养护)项目,若在重庆系统尚未填报或未完整填报的,建设管理单位可继续补充填报。
对于尚未填报的项目信息,项目基本信息、合同段信息及履约人员信息应一次性填报,后续录入信息原则上不予发布;对于尚未完整填报的项目信息,应一次性补充填报,其中,履约人员已发布的合同段,原则上不再受理新增履约人员的发布。
日后,已交工验收的公路建设(养护)项目合同段信息补录申请,原则上不再发布。相关部门按照项目监管权限,应加强重庆系统项目信息填报(审核)工作与项目设计文件批复、质监手续办理、施工许可办理、交工验收、竣工验收等基本建设程序关键环节的融合,依照《重庆市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项目信息填报及审核工作指南》(见附件,简称《工作指南》,具体内容以重庆系统公众页面
栏目发布的为准,将随着重庆系统升级和反馈意见不断调整和优化),做好重庆系统项目信息填报或审核相关工作。
重庆系统发布的项目合同段信息将直接关联生成项目从业单位的业绩信息。项目从业单位应及时关注并积极推动项目信息的发布,若发现承揽项目未按规定发布的,可书面提请建设管理单位填报或更新;建设管理单位若拒绝受理或拖延办理的,项目从业单位可向负责项目监管的交通主管部门反映(联系电话见重庆系统首页右下角
请各有关单位注意在项目信息填报或审核中总结经验,及时将发现的问题和修改建议反馈市交通局,以便修订《工作指南》时研用。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2年度公路建设市场信用评价工作的通知-政府信息公开-交通运输部
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部有关公路设计、施工、监理信用评价规则(办法),对公路设计、施工、监理企业以及在2022年度内有从业记录的监理工程师开展年度信用评价工作。
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及时完成省级综合信用评价,并于2023年4月30日前将由部评价的有关从业企业和人员的省级综合评价结果和相关数据书面报部,同步将前述信息上传至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部级系统)。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周密部署,强化监督,组织有关单位扎实做好各项工作,确保高质量完成信用评价工作。
(二)严格评价标准。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部有关公路设计、施工、监理信用评价规则(办法)开展信用评价工作;对制定的本行政区域公路施工企业、设计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中,评价标准、评价结果计算公式等有不尽合理的,要及时修订完善;对公路监理企业及监理工程师的信用评价,要严格按照部级系统已设定的评价标准及相关计算公式,开展信用评价工作,确保全国评价标准的统一性。因疫情防控等不可抗力原因导致的人员、合同履约问题,应结合实际,酌情研究对其信用扣分标准。
(三)确保数据质量。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严格全流程数据质量管理,确保在部级系统上填报的合同段标价、省级综合评价得分和等级与报部纸质文件内容一致。同时,要加强人员培训,做到认真审核,在开展省级综合信用评价过程中,对参评对象的失信行为要实行台账管理,避免出现失信行为认定与实际不符、同一失信行为重复扣分、合同段标价单位数量级输入错误、参评企业名称不准确等问题。对于参评企业尚未在部级系统注册账号或者“社会统一信用代码”未更新的,要及时通知企业完成注册或者信息更新,避免遗漏。
(四)严惩失信行为。有关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按照《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23家公路建设从业企业弄虚作假失信行为的处理意见》(交办公路函〔2022〕1773号),对相关企业作出信用扣分处理。对日常业绩核查、投诉举报调查中,发现企业存在申报资质弄虚作假、在部级系统录入虚假信息以及串通投标等其他失信行为的,要建立管理台账,作出信用扣分处理。
(五)强化信息公开。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全面梳理2022年度辖区内各类公路建设项目招投标及在建情况,于2023年2月中旬在本部门政府网站公示参与省级综合评价从业企业和人员名单,于3月20日前完成省级综合信用评价结果公示,做到“应评尽评”,防止漏评。省级综合评价结果公示、公告应同步在部级系统上发布。从业企业公示、公告内容应包括企业名称、资质等级、评价项目、评价得分和等级;监理工程师公示、公告内容应包括监理工程师姓名、资格证书编号、所属监理企业、评价项目、失信行为及评价结果。公示信息和公告信息应符合有关保密规定。要切实保障从业主体的合法权益,及时调查处理有关申诉、举报,并按要求将申诉、举报受理情况统计表(见附件)同步报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订《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政府信息公开-交通运输部
将第二十九条修改为“省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动态管理中,发现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单位的人员、业绩等指标低于相关资质、资格标准要求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执行”。
《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根据本通知作相应修改,重新发布。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规范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的市场行为,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建立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的指导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的征集、更新、发布、管理等活动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是指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管理有关部门或单位、公路行业社团组织、司法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以及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在工作过程中产生、记录、归集的能够反映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基本情况、市场表现等信用状况的各类信息。
第四条 信用信息管理应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确保信用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和准确性。
第六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的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二)建立和完善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发布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许可的公路工程从业单位的基本情况、奖惩记录、信用评价结果,以及国家审批或核准的重点公路建设项目信息等;
第七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的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和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1.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基本情况(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发布的除外);
(四)向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送从业单位奖惩信息、信用评价结果、重点公路建设项目信息、其他与公路建设市场有关的信息。
第八条 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包括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基本信息、表彰奖励类良好行为信息、不良行为信息和信用评价信息。
第九条 从业单位基本信息是区分从业单位身份、反映从业单位状况的信息,主要有:
(一)模范履约、诚信经营,受到市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与公路建设有关的政府监督部门或机构表彰和奖励的信息;
(一)从业单位在从事公路建设活动以及信用信息填报过程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要求,受到市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与公路建设有关的政府监督部门或机构行政处罚及通报批评的信息;
第十二条 信用评价信息是省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公路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企业信用评价规则,对公路建设从业单位从业行为状况的评价结果。
第十三条 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按以下方式征集,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汇总录入:
(二)表彰奖励类良好行为信息由市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与公路建设有关的单位或涉及的从业单位提供。从业单位自主提供的,需附相关表彰奖励确认文件;
(三)不良行为信息由市级及以上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与公路建设有关的单位提供;
第十四条 公路建设项目法人或建设管理单位应及时将在建项目情况及从业单位承担项目情况、履约情况,按项目管理权限报相关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复核后记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第十五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其他政府监督部门、司法机关、金融机构的联系,逐步建立信用信息互联互通、资源共享的渠道,保证从业单位信用信息征集及时、完整、准确。
第十六条 工程所在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从业单位主要业绩和在建项目信息真实性进行动态审核,并负责受理举报。从业单位注册所在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其他基本信息进行动态审核,并负责受理举报。
第十七条 从业单位基本信息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处于锁定状态,发生变化的,应于10个工作日内向负责公布相应信息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后予以更新。
公路建设市场其他信用信息按照随时报送、随时复核、随时更新的原则,实现动态更新。
第十八条 省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工作制度,指定专人或委托专门机构负责信用信息管理工作,保证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及时更新。
第十九条 省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通过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及时发布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
第二十条 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按照部、省两级建立。省级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应按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布的接口标准与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对接,做到互联互通。
第二十一条 信用信息发布应保守从业单位商业秘密和从业人员个人隐私,不得侵犯其合法权益。从业单位基本帐户等商业信息仅供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市场管理用,不对外公布。
(二)表彰奖励类良好行为信息、不良行为信息公布期限为2年,信用评价信息公布期限为1年,期满后系统自动解除公布,转为系统档案信息。
第二十三条 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从业单位基本信息虚假的,均可向负责公布从业单位基本信息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举报。
第二十四条 省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查实从业单位填报信息虚假的,即列入不良行为信息,并按相关评价规则扣减其信用评价得分。
第二十五条 从业单位认为公布的信用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应及时向负责公布相应信息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负责公布信用信息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六条 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发布的从业单位基本信息是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审查、审批资质企业进入公路建设市场的基础资料,企业参与公路工程资格审查和投标时,可不再提交有关业绩、主要人员资历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可查阅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的相关信息。
未记录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的从业单位、业绩和主要工程技术人员,参与公路建设项目投标时可不予认定。
第二十七条 省级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应用的规定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充分利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建立激励机制。对信用好的从业单位在参与投标数量、资格审查、履约担保金额、质量保证金额等方面给予优惠和奖励,对信用等级低和不良行为较多的从业单位要重点监管,根据不同情节提出限制条件。
第二十九条 省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动态管理中,发现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单位的人员、业绩等指标低于相关资质、资格标准要求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公路建设市场中实行执业资格制度的各类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Kaiyun 开云官网入口Kaiyun 开云官网入口